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5日首次审查会森林法修改草案,拟以法律规范和增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发展,确保森林生态安全性,推展森林生态文明建设和现代林业发展。据报,当前林业面对的形势、任务和功能定位已再次发生根本性变化,迫切需要对现行森林法做出适当的改动完备,为林业改革发展获取法治确保。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宪魁在会议上作解释时讲解说道,草案减少“森林权属”一章,针对我国森林权属的实际,具体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国务院可以许可有关部门行使或者由有关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代行所有者职责;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用于的林地依法实施承包经营,承包方拥有林地总承包经营权和总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约另有誓约的从其誓约,并未总承包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统一经营。国家希望、反对和引领多种所有制的林业经营主体在依法获得的国有或者集体林地上发展多种形式的林业产业,维护非公有制林业经营主体拥有的合法权益。
为了强化林地维护,草案具体林地的概念,原作闲置林地总量掌控制度,规定各类建设项目闲置林地不得多达本行政区域内的总量掌控指标,保证林地面积不增加。还完备了闲置林地审查审核制度,并将森林法实行条例中规定的临时用于林地制度下降为法律。
此外,草案还将实践中根据森林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的有所不同,把森林分成公益林和商品林,采行差异化政策管理措施这一成熟期不切实际的经验下降为法律规范,规定了划界公益林的标准、划界主体及公益林利用的拒绝。王宪魁说道,随着森林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的改变,否保有砍伐限额和砍伐许可制度不存在两种有所不同意见。草案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完备了森林砍伐限额和砍伐许可证制度,必要劳改审批权,增大许可范围,既坚决森林资源的有效地管理,又不利于充份维护个人和非公有制林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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